【離婚典型案例 一則典型離婚案件的啟示】
2005年底,當事人甲(男)與乙(女)雙方來到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表明自愿離婚 , 出具了合法有效證件,甲當場填寫了《離婚協議書》,并自己寫下了一份聲明書 。我登記處人員經核實無誤后,為雙方頒發了離婚證 。
然而一個月后,甲的父親丙找到我民政局,要求撤銷兩人的離婚 , 丙的理由是:甲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離婚當日正在患病期,屬《婚姻登記條例》中第十二條“限制民事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規定范疇 , 其離婚當屬無效;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明知其有病還辦理了離婚,屬行政違法,要求追究執法過錯行為 。
我局接訪后,隨即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之規定向丙進行了解釋:一是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自行撤銷本機關作出的決定,;二是根據登記人員敘述,當事人甲當天所有的行為、言語、證件合情理,合要求 , 無異常現象 , 根據《條例》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場予以發給證件”之規定,并無過錯;三是當事人甲雖患精神分裂癥,但無鑒定,亦不能舉證當日當時是否患病,《條例》未規定登記機關要對當事人作有無民事行為的筆錄或鑒定,只作常規性詢問,登記機關不能輕率認定甲的行為能力,并無違法執法行為 。
隨后 , 甲之父丙以行政復議之方式將區民政局作為被復議機關 。區法制辦、民政局隨即組成聯合調查小組,進入了為期2個月的調查、取證階段 。最終丙拿出了甲在辦理的當日確實患有精神病的證據,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 , 區法制辦下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所做的離婚決定,同時宣告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具體行政行為無過錯 。
此案看似簡單 , 但卻反映出了三個不可忽視的特性即:第一是復雜性,到底誰受理此案 , 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區人民法院就不愿受理,而省廳基政處則要求我們只能將此案移交法院 , 造成受理矛盾;第二是多樣性,現實中“限制民事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表象很多 , 登記機關并無鑒定權利 , 給登記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煩 。甚至出現了一旦一方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發現協議內容不合其要求事后出具“弱智”、“精神分裂癥”的鑒定或有效證明,迫使民政部門成為被復議對象的現象;第三是普遍性,此類案件目前已呈上升趨勢 , 我市10個縣(市、區)均出現過此案例,僅以我區為例,2005年,同類案件就達到3起 , 給行政機關,登記機關造成了很大的麻煩 , 直接影響到政府形象,給社會以及當事人雙方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和物質損失 。
猜你喜歡
- 民法典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 民法典夫妻自愿離婚怎么辦理
- 離婚案件開庭審理流程 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
- 民法典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民法典中離婚協議訴訟期多長時間
- 個人將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對外銷售,
- 民法典離婚彩禮返還標準 民法典協議離婚后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 離婚協議處置婚前財產有效嗎 民法典中協議離婚財產如何處置才有效
- 離婚必須雙方簽字才有效嗎 離婚雙方都簽字了是否立刻有效
- 離婚的經濟幫助的性質 什么是離婚時的經濟幫助
- 離婚民事調解書可以反悔嗎 當事人對離婚調解協議是否有權反悔
- 嚴××訴湯××離婚及人工授精子女撫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