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 。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 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
二、訴訟離婚 。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 ,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
到法院起訴離婚 , 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
定期開庭 。
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 , 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 , 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 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夫妻辦理離婚需要哪些程序】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 , 不得申請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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