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拿了撫養權還能要房子嗎
可以
房屋問題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 , 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 ,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 。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 , 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 , 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
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 。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 , 該房屋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 , 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 , 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 , 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 , 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 , 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 , 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 , 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 。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 。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 。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于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 。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 。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
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 ?;橐龃胬m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 。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 。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 , 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 , 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后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
4、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 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工介紹 , 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 , 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 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
2010年1月7日,河南科技報社文獻部主任張*啟在《求是》官方網站發表署名文章《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破解房價問題》 , 認為城市房價過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價值觀受到封建主義和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不良影響所致 。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夠正確理解國家建設與居民消費、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的關系,不能夠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過于強調個人利益、眼前利益,親友、同事之間相互不是比勞動、比貢獻、比學習,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車、比樓房,甚至一些不知廉恥的女青年把對方有無房產、轎車作為擇偶的條件,逼得很多優秀青年不得不淪為房奴 。建議國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決這些問題 。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在離婚的時候,撫養權和房子問題并沒有太大的聯系 , 但一般有撫養權的一方一定要保障好住房問題,所以很多時候有撫養權的一方都會分得房子 , 離婚需要慎重考慮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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