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房產的分割分哪兩種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司法解釋,將離婚案件房產的分割主要分為公房使用權的分割和產權房的分割兩種 。
(一)離婚案件房產的分割中公房使用權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 。因此 , 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 , 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
1、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 , 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 。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 , 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 , 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 , 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 , 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 , 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 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
【離婚案件中房產分割的多種情形 離婚案件房產的分割分哪兩種】(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 , 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
以上就是94常識網小編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 。綜上所述 , 我們可以了解到離婚后應當涉及到財產分割的相關內容,財產分割一般可以分為是共同的財產自己個人的財產 。個人的財產屬于個人所以不用來分割 。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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