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分割財產的效力 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附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如何
對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過規定,該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和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司法解釋出臺后,很多觀點認為訴前離婚協議有效,即只要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既然不能在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一方當事人憑離婚協議起訴離婚的,法院就應當按離婚協議約定判決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第一時間以出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從書”單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的方式,對此司法解釋的內容明確界定為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爭議的受理”,即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后,如果一方反悔或者不按協議履行的,可以向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 。但在實踐中,卻遠非這么簡單:有的法院對訴前離婚協議絕對不理;有的法院僅把訴前離婚協議作為判決的適當參考;有的法院完全依照訴前離婚協議判決 。導致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
鑒于上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 , 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司法解釋三的規定 , 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并不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起生效,而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條件,即從婚姻登記處領到離婚證或者經法院調解簽收民事調解書后離婚協議才生效 。在雙方未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
在實踐中 , 有些夫妻會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持經公證的離婚協議起訴離婚要求法院按協議判決 。該經公證的離婚協議的效力與一般的離婚協議沒有區別,即公證的效力在于確認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不能改變協議的生效條件 。不管離婚協議是否公證,只一方反悔,雙方未能在離婚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 , 離婚協議均不生效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猜你喜歡
- 民法典協議離婚流程 民法典協議離婚程序怎么辦理
- 離婚訴訟什么情況法院不受理 民法典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 分居十年夫妻是否有繼承權 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間還有繼承權嗎
- 在外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民法典在異地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 離婚可以分男方的安置房嗎 安置房女方與男方離婚能有一份嗎
- 離婚后孩子戶口男方不讓遷怎么辦 離婚后孩子戶口拖延不辦怎么辦
- 2021年離婚新規定冷靜期多久 2021離婚新規定冷靜期是多久
- 事業單位人員離婚需要報告嗎? 事業編制離婚需要報告嗎
- 現在非轉農怎么辦手續 離婚了非轉農怎么辦理手續
- 結婚證丟失起訴離婚都需要啥手續 民法典結婚證丟了怎么辦理離婚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