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為規范審理婚姻案件,統一辦案標準 , 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本處理意見 。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 , 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 , 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彌尾揮?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 , 騙取《結婚證》的;
【最高法院離婚案件判決標準 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標準】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 , 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 , 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 , 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 , 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 , 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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