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吳某,惠民縣某機關事業單位一名事業編制人員,于2023年1月參加工作,2023年5月因個人原因,準備辭職后到濟南一家企業工作 。他想知道,入職新企業后,原先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能不能辦理轉移接續?
案例分析
1.自2023年10月,以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直在實施 。本制度改革實施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按視同繳費.年限對待
2.參加政府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辭職轉入企業工作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還應當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部分統籌基金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都是累計計算轉崗后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因此,首先,吳某應確定其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改革前養老保險的繳費情況 , 并核定相應的視同繳費年限,然后在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濟南)辦理2023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間(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在惠民縣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入即可 。
> 。法律依據
《關于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23〕46號)
四、關于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對于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23〕1號)
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 , 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
(五)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 , 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
三、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四)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
【在編人員能隨便辭退嗎,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離崗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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