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干涉婚姻自由拘禁他人怎么定罪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由于本法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時 , 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 , 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這是因為 , 《刑法》第257條規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 。因此,出現這種情況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 。不過本條規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 法定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較,前者為重 , 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 。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刑法》第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 。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第一,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 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 。這時因為本法第257條雖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第2款的規定看 , 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情節作為加重構成,所以根據其立法原意 , 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條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構成中,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的范疇,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
非法拘禁罪怎樣認定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經查明無罪 , 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于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 。但是 , 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 , 則應視為非法拘禁的行為 。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 , 危害不大的壩u不構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 , 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并罰 。
(4)以索債為目的 ,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應視為非法拘禁 , 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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