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繼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
案例:
阿-明、阿-亮、阿-光是黃老伯與前妻生育的子女 。1983年 , 經人介紹,黃老伯與梁*婆登記結婚,而梁*婆與前夫所生兒子阿-善也跟隨梁*婆和黃老伯一同生活 。
1992年 , 黃老伯通過單位購買了柳州市柳北區某小區住房一套,經過房改后,該房屋所有權人登記于黃老伯名下 。黃老伯和梁*婆一直居住在該房,直到2014年黃老伯因病去世 。因為房子的繼承問題,梁*婆和阿-明等繼子女協商不下,梁便將3名繼子女起訴至柳北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上述房屋70%產權歸其所有,阿-明等人享有房屋30%的產權 。
法院受理后,通知阿-善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經過審理,法院判定 , 涉案房屋所有權歸梁*婆所有,梁*婆按照房屋所有權價值十分之一的比例,向阿-明、阿-善等兄弟姐妹每人支付4萬余元 。
法官說法: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 , 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 , 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本案中,阿-明、阿-亮、阿-光系黃老伯的子女 , 梁*婆系黃老伯的配偶,阿-善跟隨梁*婆與黃老伯共同生活,是與黃老伯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因此,梁*婆、阿-明、阿-亮、阿-光、阿-善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均享有繼承權 。因黃老伯生前未立遺囑,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
本案涉及的房屋系黃老伯與梁*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先分出一半為梁*婆所有,其余作為黃老伯的遺產 。因此,本案爭訟房屋,梁*婆占十分之六的份額,而阿-明等兄弟姐妹四人各占十分之一的份額 。對遺產中上述房屋的分割 , 應根據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效用的原則 , 以房屋判歸梁*婆所有為宜 。阿-明等人負有協助梁*婆辦理房屋所有權及房屋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 。關于阿-明、阿-亮、阿-光3人認為阿-善不應有繼承權,法院查明,阿-善在梁*婆與黃老伯結婚后,一直跟隨梁*婆與黃老伯共同生活 , 已形成了扶養關系,因此,阿-善為黃老伯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繼承權 。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
小貼士: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 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 , 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
在法律上扶養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1)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2)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 , 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扶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
【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并不影響生父母的 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繼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因此,能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的情形,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 , 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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