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社會的發展,經濟的變遷,道德意識的變化,非法同居現象比較普遍,一旦發生糾紛,在法律上如何處理,已成為擺在理論界、實務屆面前亟待解決的課題 。因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 造成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認識不一、法律適用不一、判決結果不一的局面 , 因此急需司法機關給予統一規范 。
一、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認定
(1)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 , 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婚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 。②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 。③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④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 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 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 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 ,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
2、非法同居關系
非法同居關系 , 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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