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為結婚而對婚姻關系所作的事先約定 。在我國 , 盡管現行的《婚姻法》及相關法律并未規定婚約,婚約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現實生活中,婚約卻是男女結婚的一道“必經程序”,通常情況下,訂立婚約要舉行訂婚儀式、男女雙方及各自父母還要向未來的兒媳或女婿贈送訂婚禮物及金錢(俗稱聘金或彩禮) , 從婚約訂立到正式結婚 , 男女雙方家庭時常要向未來的兒媳或女婿贈送財物 。一談起彩禮,使人不得不談及我國的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一種社會制度,締結婚姻是一種社會行為,因此,必須經社會的承認 。我國從西周開始,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直至到清代,對婚約都賦予了很嚴格的法律效力 。如清代律法規定,婚姻關系的成立,男女雙方必須訂立婚約,訂立婚約的主要內容是交換婚書和交受聘禮,而且交受聘禮是婚約成立的主要條件 。婚約一旦訂立就受到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 , 除非有欺騙行為或犯罪行為 。“若待嫁女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方悔婚者亦如之,不追彩禮” 。新中國成立之后,為了掃除封建障礙,樹立平等自由觀念,杜絕買賣婚姻,從我國第一部婚姻法起就不承認婚約,而把登記作為婚姻成立的唯一條件 。婚約作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現沒有被法律所倡導 , 也沒有被法律所禁止 。
在我國 , 人們普通認為婚約是男女結婚的必經程序,且在婚約成立時男方向女方贈送作為彩禮的金錢之類財物的風俗 。然而到了現階段,隨著現代思想的滲入 , 傳統習慣的剝離,舊的婚戀文化和婚戀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以“六禮”為特點的傳統婚姻締結程序在不斷簡化,婚姻上的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現象已基本上得到遏制 。而唯獨納征,即彩禮不但沒有弱化,反而不斷強化 , 特別是一些偏遠山村 , 彩禮已高達四、五萬之多,彩禮漲價已成為近年來農村的一種時髦現象 。之所以如此盛行 , 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彩禮作為一種習慣,在中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傳統文化的重要表征 。人們所看重的不是經濟價值的多少,而是彩禮所包含豐實的內涵及它所代表的意義 。
(2)從互惠標準來看,在婚姻的締結中 , 男方明顯處于受惠一方,因為我國目前實行的大部分還是從夫居 。女子出嫁后,到男方家居住,成為男方家庭勞動力的一部分,對女方家庭來說,這不能不說是一巨大的損失,如此便有了“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之說 。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數額的彩禮,以補償養育女兒所付出費用也便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 。
(3)從公平標準來看,我國男女比例嚴重失調 , 從建國初期比例由100:101到2003年的100:118,女性在婚姻市場中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況,而男方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況 。據專家預測 , 到2010年,我國男性單身可達到3000萬人 , 男性過剩的婚姻擠壓就越來越嚴重 。這就使得婚姻如交換過程中,女性在性資源、情感資源上處于明顯的優勢,而男性要想獲得這些資源就要付出更多的經濟或社會政治代價,彩禮便是其中的一種,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種 。
(4)彩禮是婚姻的穩定器 ?;橐鲫P系從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作為契約關系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從訂婚之日起,雙方雖無夫妻之名 , 但具有夫妻之實 。如無特殊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毀婚,為了使這種契約關系得到維護和固定,人們便創造了種種無形或有形的保障機制 。首先 , 男女雙方通過宴請親朋好友等儀式性活動,向人們報通這門親事,讓人們對這門親事進行無形的監督 。另一方面,人們還通過結婚證書,以法律的形式維護婚姻的合法性,但需要提及的是 , 無論是無形的監督者還是有形的法律保護,都存在不可規避的風險 。但彩禮施行之后,情況變得不同了 。虛晃的形式背后深入了更多實際的內容,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 , 如要毀約 , 不得不考慮婚約解除后所要面對的利益沖突,嚴重的情況下,還往往官司纏身 。正因為如此,許多人面對毀婚望而卻步了,這就是彩禮的涉入在物質利益方面加固了婚姻的契約關系 , 無形之中成為婚姻的穩定器 。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 。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 。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一般贈與具有單方性和無償性的特點,而送彩禮則是適齡男女訂立婚約的一種程序,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一種程序,因此,彩禮可謂是一種特殊的贈與 。其特殊性在于:“(1)贈送彩禮的目的在于締結婚姻 , 而一般贈與不會帶有什么特殊目的;(2)當事人贈送彩禮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習慣給的壓力 。那么,彩禮究竟屬于何種性質的贈與呢?目前在學術界有三種說法:
第一種是附義務的贈與說 ?!逗贤ā返谝话倬攀畻l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由此可見,附義務的贈與是一種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 。乍一看,這種學說似乎符合彩禮的特征,但是細思量并不可取 。首先,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必須合法 , 而把結婚作為贈送彩禮所附之義務,明顯違背了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 。其次,附義務的贈與在贈與人完成了給付義務后,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事先約定的義務,以此推理,在彩禮糾紛中,如果一方違反婚約,另一方則能以付彩禮履行結婚的義務 。因此,附義務的贈與說不能夠準確解釋彩禮的性質 。
第二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 。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是指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成就作為贈與失效的條件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條件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 , 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并且該約定不得違背法律要求,倘若將彩禮視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而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所附條件 , 首先有違當事人結婚自由的權利 , 其次 , 把不能結婚作為撤銷彩禮贈與的條件,其結果是陷入買賣婚姻的泥潭之中 。
第三種是目的贈與說 。所謂目的贈與,是指贈與人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為贈與行為 。追求某種目的和結果是目的贈與區別于其他贈與的標志 。如果贈與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不得請求受贈人幫助其達到目的,而只能請求返還所贈財產 。彩禮是一方為能夠與對方結婚所送的財物 。如果雙方締結婚姻關系 , 贈與方贈送彩禮目的已實現,不發生彩禮返還目的 , 但如果因種種原因最終分道揚鏢,贈與人則可以結婚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因此 , 目的贈與說能夠解釋贈送彩禮的性質 。
關于彩禮糾紛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該解釋基本上是采用目的贈與說的觀點 。因為我國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請求返還不可能基于違約要求返還所贈財產 。只能以婚約解除后,結婚目的已不能實現,返還彩禮就是理所當然的事了 。如果受贈人仍持續占有彩禮,則構成了不當得利,贈與人有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受贈人依法有返還彩禮的義務 。
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對司法解釋中第一種情形和第二種情形返還彩禮,都比較明確,但針對第三種情況出現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問題以及結婚時間長短和彩禮多少等問題 , 對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 , 屬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對婚前贈送萬元以上彩禮的糾紛,如果沒有特殊的生活生產來源 。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足以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個別一些偏遠農村,甚至幾千元也會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在這里是比較好界定的 。但有些返還彩禮糾紛中還存在結婚時間長短的問題和彩禮多少問題,司法解釋未作進一步規定,但問題是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 , 最后因種種原因離婚 , 婚姻的長短和數額不考慮,亦有失公平,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一般將返還彩禮的條件中又酌情加入了一般以結婚時間2年為限,數額較大的,寬泛到3年,這樣做雖然沒有什么法律依據,但根據我國國情和人們的習俗,大部分當事人都能夠接受 。同時,在返還彩禮時還要考慮男女雙方在婚姻失敗中的過錯程度,結合以上各種情況,綜合解決彩禮返還問題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彩禮糾紛案例怎么處理 析彩禮及彩禮糾紛的處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猜你喜歡
- 彩禮返還的幾種情況 彩禮返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 婚約財產糾紛彩禮返還原則和標準 婚約財產
- 結婚彩禮返還條件 結婚彩禮需要返還的幾種情形
- 男方主動提出離婚的,女方應該還回彩禮嗎 離婚是女方提出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禮嗎
- 男方退婚彩禮錢法律怎么退 女方退婚禮金怎么賠償給男方
- 彩禮返還規則 彩禮返還的標準和原則
- 關于彩禮問題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彩禮問題
- 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 訂婚后彩禮退的回來嗎 訂婚后男方爽約彩禮是否需要退回
- 民法典中對彩禮要求 司法實踐中彩禮的認定問題
